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各市、县(区)疾控局、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自治区疾控局组织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
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照分离”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疾控行政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由疾控行政部门作出卫生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审批方式。
第三条 县级以上疾控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工作。
第四条 对符合以下情形的公共场所实施告知承诺: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办理;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办理时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申请表》,申请表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由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1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办理时,应当填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附件1)。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疾控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五条规定资料后,疾控行政部门当场进行审核。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疾控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由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1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填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附件2),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后,许可实施机关进行当场审核。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延续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延续”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经营者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疾控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疾控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疾控部门应当在被审批人取得新办或延续卫生许可后的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2个月内未营业的,待其营业后再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县级以上疾控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处罚,并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1.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
2.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