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疾控局,宁东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疾控局机关相关处室,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随意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对2021年12月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同步修订了《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现将修订后的《基准》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基准》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宁卫规发〔2021〕10号) 同时废止。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6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