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各市、县(区)疾控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局机关各处、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工作,完善政务服务行政审批工作机制,自治区疾控局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系统行政审批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6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系统
行政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工作,完善政务服务行政审批工作机制,把好审批质量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行政审批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级政务服务事项共5项(见附件1)。包括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许可;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外的其他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剂的备案;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检测点)验收。
其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许可,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2项为行政许可事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外的其他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剂的备案为行政备案事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为行政给付事项。艾滋病检测筛查
实验室(检测点)验收为其他类别事项。
第四条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疾控局”)成立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审批办”),负责自治区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
自治区疾控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派驻责任人,授予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权,负责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示及信息报送等工作,派驻责任人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首席代表统一管理。
自治区疾控局组建政务服务事项专家库,为政务服务事项现场审查、技术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提供专业支撑。专家参与现场审查、技术论证等工作所需的劳务报酬、差旅费、车辆租赁费等,按照自治区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由自治区疾控局予以保障。
第五条 自治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许可、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检测点)验收等3项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自治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外的其他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剂的备案2项未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由自治区疾控局卫生与免疫规划处负责。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外的其他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剂的备案由自治区疾控局委托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工作。
第六条 办件类型包括承诺件、即办件。
承诺件指需要现场审查、专家技术论证,按照法定或者承诺办结时限办理的事项。
即办件指不需要现场核查、专家技术论证,提交材料齐全便即时受理即时办结的事项。
第七条 政务服务事项按照权限类型分为一般政务服务事项、重要政务服务事项。
一般政务服务事项由派驻责任人组织审核,即时做出决定或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做出决定(工作流程见附件2、3)。
重要政务服务事项由派驻责任人组织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政务服务专项会议研究,做出决定或报局务会审定。(工作流程见附件4)。
第八条 重要政务服务事项,要及时召开政务服务专项会议研究,应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完成。
第九条 政务服务专项会议由局审批办组织,提供会议相关材料供。会议材料包括《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政务服务项目会审表》(见附件5)、行政相对人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报告。
第十条 审批事项需要征求各方意见的,由局审批办通过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发函(见附件6)至各有关处室,并附《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政务服务项目会审表》、各政务服务事项的资料和现场审查报告,有关处室应在各政务服务事项征求意见办理时限内在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专项会议根据受理、资料和现场审查情况,不定期召开,由分管副局长主持。局各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局审批办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局审批办应当提前1-2天通过政务协同办公平台书面通知(见附件7)参加会议人员。局审批办工作人员负责记录整理会审讨论意见,形成书面纪要发相关处室。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专项会议审查通过的重大事项,需要提交局务会研究的,按照程序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由局审批办准备议题。
第十四条 市及市以下疾控领域政务服务事项由市级、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具体程序由市县确定。
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共2项。包括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备案。
县(市、区)级政务服务事项共3项。包括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备案;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附件:1.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2.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政务服务事项即办件工作流程
3.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政务服务事项一般承诺件工作流程
4.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政务服务事项重要承诺件工作流程
5.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政务服务项目会审表
6.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政务服务项目征求意见函
7.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政务服务项目会审通知
8.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表
9.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变更信息表
10.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凭证